2018修訂版《建規》主要修訂內容整理

2018.05  趙也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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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訂情況

修訂依據:本規范此次局部修訂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請開展<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訂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7]157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8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7]306號)

修訂單位局部修訂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完成;?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參編單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爾濱工業大學 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湖北省公安消防總隊

 

修訂主要內容此次局部修訂工作,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標準編寫規定及國家有關消防法規規定的原則修訂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的基本防火技術要求,主要內容包括:1.明確了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范圍2.明確了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及組合建造時的分隔要求3.明確了老年人生活用房、公共活動用房等的設置要求4.適當強化了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安全疏散、避難與消防設施設置要求注意:修訂后的名稱上,老年人建筑全部改為“老年人照料設施”

 

條文變動情況此次局部修訂共27條,其中新增7條。

27條修訂條文:第5.1.1條、第5.1.3A條、第5.1.8條、第5.3.1A條、第5.4.4條、第5.4.4A條、第5.4.4B條、第5.5.8條、第5.5.13條、第5.5.13A條、第5.5.14條、第5.5.15條、第5.5.17條、第5.5.24A條、第6.2.2條、第6.7.4A條、第7.3.1條、第7.3.5條、第8.2.1條、第8.2.4條、第8.3.4條、第8.4.1條、第10.1.5條、第10.2.7條、第10.3.2條、第11.0.4條、第11.0.7條。

其中7條新增條文:5.1.3A條、5.3.1A條、5.4.4A條、5.4.4B條、5.5.13A條、5.5.24A條、6.7.4A。


 

修改條文詳情如下:

第5.1.1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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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獨立建造的高層老年人照料設施劃分為一類高層。本規范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是指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中床位總數(可容納老年人總數)大于或等于20床(人),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如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等不屬于老年人照料設施 。本規范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3種形式,即獨立建造的、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的和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第5.1.3A條(新增)

5.1.3A  除木結構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注: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第5.1.8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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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A條(新增)

5.3.1A  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應大于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2層。

 

第5.4.4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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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往老幼建筑的平面布置要求是放在一起的,現在獨立出來,5.4.4僅針對兒童活動場所。

 

第5.4.4A條(新增)

5.4.4A 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筑的下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筑層數、建筑高度或所在樓層位置的高度應符合本規范第5.3.1A條的規定;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6.2.2條的規定。

 

第5.4.4B條(新增)

5.4.4B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30人。

注: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閑、娛樂、健身等用途的房間,如公共休息室、閱覽或網絡室、棋牌室、書畫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廳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間,康復與醫療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診療與護理、康復治療等用途的房間或場所。

 

第5.5.8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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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3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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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3A條(新增)

5.5.13A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宜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不能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各層連廊應直接與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難場地連通。

 

第5.5.14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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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5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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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7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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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4A條(新增)

5.5.24A 3層及3層以上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各層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部位設置1間避難間;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與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直接連通的開敞式外廊、與疏散走道直接連通且符合人員避難要求的室外平臺等時,可不設置避難間。避難間內可供避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2m2,避難間可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5.5.24條的規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層數大于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


第6.2.2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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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A條(新增)

第6.7.4A 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墻體和屋面保溫材料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 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第7.3.1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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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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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1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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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4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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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4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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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1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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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5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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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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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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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4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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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7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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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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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0013338/2017-00263       主題信息:          標準定額

發文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辦公廳        生成日期:          2017年10月09日

文件名稱: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征求《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有 效 期: 2017年11月15日廢止

文  號:          建辦標[2017]694號     主   題 詞: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征求《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民政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公安局、民政局,新疆建設兵團建設局、公安局、民政局,部機關有關司(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國辦發[2017]21號)要求,落實“扎實有效放寬行業準入”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則,修訂完善養老設施相關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等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民政部組織有關單位對《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GB50867-2013)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進行了修訂?,F將兩項標準征求意見稿(下載網址:www.mohurd.gov.cn)送你們,請研究提出意見,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將意見函告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聯系人:郭慶習

  電話/傳真:010-58934385 郵箱:gfc@ccsn.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 郵編:100835

  附件:1.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辦公廳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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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愛老年人從標準做起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征求意見

   

  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聯合發文,對重新修訂完善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要求、落實“扎實有效放寬行業準入”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則,修訂完善養老設施相關設計規范等標準”等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民政部組織有關單位對《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以下簡稱“原規范”)進行了修訂,旨在積極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

  經梳理發現,與原規范相比,此次修訂有以下亮點。

  ■ 變更原規范名稱

  將原規范更名為《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在我國正在建設的居家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相互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下,被廣泛接受的“養老設施”概念內涵過于寬泛?!袄夏耆苏樟显O施”概念,即“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公共建筑和場所”的提出,不僅明確了機構養老設施和提供照料服務的社區養老設施的適用范圍,也符合國際上對此類建筑的稱謂。此次更名,還能適應國家建設標準改革的總體要求。

  ■ 完善編制目的和設施的建筑設計原則

  為適應我國老年人照料設施建設發展的需要,《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增加了“健康”和“節能”基本要求,增加了“保護老年人隱私和尊嚴”和“適應運營模式,保證照料服務的有效開展”設計原則。

  ■ 下調設施等級的規模指標

  原規范主要適用于各級政府運營的非營利公辦養老機構,等級規模指標偏高。今后養老服務向社會投資全面開放,民辦類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比重將大幅增加。大力培育發展小型化、連鎖化、專業化服務機構將成為趨勢,融入社區的中小型養老服務機構是發展的重點。

  ■ 簡化用房設置的規定

  原規范規定設置的功能用房較為齊全,主要適用于遠離社區且擁有獨立場址的養老機構。今后國家將提倡依托社區為老年人提供服務,鼓勵建設小型社區養老院,滿足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并鼓勵實行服務外包,推進養老服務機構、社區老年照料機構與醫療機構對接?!独夏耆苏樟显O施建筑設計標準》相應簡化了各類用房設置,適應運營服務方式的多樣性與靈活性要求。

  此外,此次修訂在其他方面也作出了相應調整,比如“調整日照標準”、“調整交通空間的最低標準”、“補充有關安全疏散要求的基本規定”、“補充有關建筑智能化的規定”等。

  據業內人士介紹,按照相關要求,三部門在修訂《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的基礎上,對《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也作出了部分調整。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17.10.31 宗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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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征求意見稿)2017.10.9.doc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2017.1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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